(2016)内0223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健诉被告满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满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李 健 诉 被 告 满 达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内0223民初94号原告李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满达,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李健与被告满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健、被告满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5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原告将车牌号为奇瑞牌小轿车卖给被告。原告已经将车辆交付被告,被告也付清全部车款。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5���23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有效,还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售车(购车)协议书、交警队发出的违章记录短信打印件,欲证明协议有效和被告购车后车辆违章记录。被告满达辩称,我认可协议有效,签订协议时就交付了车辆,只是没有过户,2012年5月5日我已将该车卖给了案外人达林太。被告满达向法庭提供了机动车交易协议,欲证明其又将车辆出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售车(购车)协议书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交警队发出的违章记录短信以及被告提供的机动车交易协议,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对此不做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原告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牌号为奇瑞牌小轿车一辆出售给被告。原告当即将车辆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也付清全部车款,该车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以上事实有原告李健、被告满达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售车(购车)协议书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售车(购车)协议书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健与被告满达2011年5月23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满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100元,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不提出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云苏日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晓 宇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