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刘金龙与张喜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龙,张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095号原告刘金龙,男,36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张喜龙,男,5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龙与被告张喜龙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提出申请鉴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冬岩代理审判员 谢晓亮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秀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