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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刘金龙与张喜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龙,张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095号原告刘金龙,男,36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张喜龙,男,5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龙与被告张喜龙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提出申请鉴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冬岩代理审判员  谢晓亮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秀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