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艾尼瓦尔i买买提与阿不都木台力甫_阿不都外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尼瓦尔·买买提,阿不都木台力甫·阿不都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艾尼瓦尔·买买提,男,维吾尔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阿不都木台力甫·阿不都外力,男,乌兹别克族,1966年8月21日出生。关于艾尼瓦尔·买买提申请执行阿不都木台力甫·阿不都外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案于2015年1月19日执行标的为745600元,执行费110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抵押位于萨依巴格辖区巴音东路26号10号楼2单元301室的9900067231号房屋所有权证,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745600元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雨审判员 艾尼娃·卡德尔审判员 库 热 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亚 森 . 如 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