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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诉申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唐玉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诉申字第000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唐玉珍。唐玉珍诉响水县六套中心社区(原响水县六套乡)、响水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盐民诉终字第0001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唐玉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玉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二审裁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唐玉珍向响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称:1973年农历正月17日,唐玉珍被响水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乡、村干部逼迫去做结扎手术。手术后身体一直不好,后经有关部门检查,唐玉珍被诊断为结扎后遗症,六套中心社区只给予其微不足道的补偿。现要求响水县六套中心社区、响水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赔偿唐玉珍因结扎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行政机关督促唐玉珍实施结扎手术是为了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结扎手术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患者的生产、生活困难,仍采用乡(镇)解决为主,社会救济为辅的办法,由所在乡(镇)及行政村分等级给予解决”;第十八条规定:“在本办法中,有关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治疗,由各级计划生育科技部门负责,有关善后纠纷由受理的计划生育信访部门商其所在地政府进行协调处理”。唐玉珍以结扎手术造成后遗症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该院裁定:对唐玉珍的起诉不予受理。唐玉珍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唐玉珍认为其因被实施结扎手术而造成其人身损害,应当向其所在乡(镇)及行政村要求给予解决,其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唐玉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玉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婷婷审 判 员  王家祥代理审判员  张锴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明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