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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巨鑫服饰有限公司与陈义芬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巨鑫服饰有限公司,陈义芬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2150号原告吴江市巨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振兴街。法定代表人严国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培芳,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巨鑫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义芬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巨鑫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义芬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巨鑫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义芬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巨鑫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江市巨鑫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景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