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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4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铁锋与浙江晋丰源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锋,浙江晋丰源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4703号原告:王铁锋。委托代理人:寿小平,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晋丰源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市场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胡斐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锋与被告浙江晋丰源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铁锋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丹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汝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