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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金华市金满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金华市金满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619号申请执行人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环渚路666号。法定代表人梅冰。被执行人金华市金满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付村镇祝家村12幢,组织机构代码:587783218。法定代表人张三宝。申请执行人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金满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履约保证金6000000元及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来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