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赵晶晶与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所称哪吒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晶晶,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3民初551号原告:赵晶晶委托代理人:杨自建。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艳会。委托代理人:王淇淇。原告赵晶晶与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所称哪吒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相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晶晶及委托代理人杨自建,被告哪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淇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晶晶诉称:被告哪吒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1月4日向原告赵晶晶借款285万元,用于偿还西峡县华能耐材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被告出具了借据,且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5分。被告借款后本金及利息并未偿还。要求被告偿还285万元及从2015年2月4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被告哪吒公司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被告公司没有收到,没有使用,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经过他人介绍,原告赵晶晶同意借款给被告哪吒公司使用。因为被告哪吒公司需要偿还西峡县华能耐材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原被告双方协商,由被告哪吒公司向原告赵晶晶借款300万元,一个月期限,月息5分,借款时预扣一个月利息15万元,原告赵晶晶将285万元汇入西峡县华能耐材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于2015年1月4日向原告赵晶晶与被告哪吒公司签订书面借款条:“借款条今由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黄艳会411330198720101171借用借款金额(大写)叁佰万元整,小写(3000000.00元)并由李耀峰(412923197205101512)借款期限一个月;自2015年1月4日开始,到2015年2月4日截止,约定到期本息全额归还。如若逾期未还还按规定由借款人黄艳会(411330198702101171)抵押西峡县丁河镇邪地村十四组西国用(2014)第171号图号I49G064054使用面积为53333.73㎡,借款人无条件配合提供过户,作为赔偿。注若借款人逾期未还出借人享有一切土地使用权和支配权,借款人不得不干涉。并由担保人李耀峰(412923197205101512)负连带清偿。将此款转入西峡县华能耐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签字盖章):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签字盖章):黄艳会。担保人(签字盖章):李耀峰。2015年1月4日。”被告哪吒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黄艳会,担保人李耀峰在借款条上分别加盖印章、指印,同时被告将(2014)第171号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证交给原告赵晶晶保管。原告赵晶晶将借款2850000元经过农业银行转入西峡县华能耐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农业银行给原告出具了回单及进帐单。原被告实际借据为2850000元。在诉讼中,原告赵晶晶向法庭出示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法律事务部证明:“经查集团西峡县华能耐材有限公司账务于2015年1月4日收到赵晶晶从西峡农行转款285万元(贰百捌拾伍万元整),系还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西峡华能耐材有限公司的款。2016年3月23日”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借款后被告哪吒公司一直没有偿还原告本息。另查,西峡县华能耐材有限责任公司是河南通宇冶材集团的子公司。上述事实,有借据、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晶晶与被告哪吒公司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告将现金借给被告哪吒公司使用,并约定了利息为月息5分,出具了借据,同时加盖了印章,在原告赵晶晶按约定将2850000元借款汇入指定账户后,原告与被告哪吒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因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原告持借据主张权利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借款条为3000000元,因为预扣一个月利息15万元,故依据法律规定按实际借款2850000元计算;借款时约定月息5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月息最高不超过2分,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哪吒公司长期拖欠未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哪吒公司辩称被告公司没有收到借款,没有使用,驳回原告请求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哪吒公司应当偿还原告赵晶晶的285000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应当从2015年1月4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晶晶借款本金28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4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00元,减半收取14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00元由被告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赵晶晶预交34600元,退回原告赵晶晶14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相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