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2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全民诉被告蔡晓峰交通肇事纠纷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晓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82刑初1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晓峰,男,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8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主动到河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2015年11月28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津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一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晓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军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晓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5日20时许,在原209国道线河津市武家堡村路段,被害人张全民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时,撞到路中间的施工警示牌,摩托车失控倒地。被告人蔡晓峰无证驾驶三轮车从张全民身上碾过并驾车逃离现场,致使张全民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河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蔡晓峰逃���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全民负事故次要责任。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蔡晓峰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晓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5日20时许,在原209国道线河津市武家堡村路段,被害人张全民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时,撞到路中间的施工警示牌,摩托车失控倒地。被告人蔡晓峰无驾驶资格驾驶三轮车从张全民身上碾过并驾车逃离现场,致使张全民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河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蔡晓峰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全民负事故次要责任。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蔡晓峰主动到河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调解蔡晓峰赔��张全民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二十万元整,张全民亲属已谅解蔡晓峰的行为。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告人蔡晓峰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主要内容:蔡晓峰,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于万荣县,汉族,服务处所万荣县通化镇通化二村。河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被告人蔡晓峰的供述材料,主要内容:“我因交通事故现在过来投案自首,2015年8月5日19时,我驾驶无牌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老209线河津市武家堡村路段时,同方向左边有一辆摩托车超过我车后撞到路中间施工牌下面石头上,摩托失控倒地,我向右避让,摩托车司机正好倒在我三轮车前轮前面,我避让不过去,就到人身上碾着过去,我把车停到前面十来米,下车看司机,司机伤的重,我在现场等了十来分钟,准备救人,120车过来后说人死了,我害怕就开车走了。这辆三轮车是我刚买的,没有行驶证,也没有保险,我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证人蔡映红(蔡晓峰父亲)的证言材料,主要内容:“2015年8月6日9点多,我叫我儿子吃饭,见家里面没有人,我就赶紧给他打电话,他说他昨天晚上20时许,开三轮车在老209线河津市武家堡村路段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三轮车在我家背后放着,我找不到儿子,我就赶紧把车开到河津市交警大队报案。”证人苏晓洁(蔡晓峰妻子)的证言材料,主要内容:“2015年8月5日20时许,我与我丈夫相跟着从河津卸完砖回家,当时我由于累了,我丈夫开三轮车,我就在车上睡着了,突然我丈夫把我叫醒说把人碾了,我就与我丈夫赶紧下车看见人受伤了,我就赶紧让围观的群众报警,我与我丈夫在现场等了十来分钟,救护车来了说人死了,我丈夫害怕就把我拉着走了。”证人马高峰的证言材料,主要内容:“2015年8月5日19时57分,我驾驶摩托车从马家庄去河津,途经老209线武家堡路段时,看见有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摩托车超过他同方向一辆三轮车后撞到路中间警示牌后摩托车失控倒地,三轮车直接从司机身上压上过去,三轮车没有停就走了,我就赶紧拨打110报警,报完警后我就去看人,过了一、二分钟三轮车又返回到现场,司机下来后看了一下人,停了四五分钟又开车走了,朝南��了。”河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主要内容:张全民因颅脑损伤2015年8月5日死亡。河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5)第0001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蔡晓峰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全民负事故次要责任。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各一份,主要内容:蔡晓峰赔偿张全民亲属死亡赔偿金等二十万元,张全民亲属已谅解蔡晓峰的行为。河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5年8月5日20时许,在老209线河津市武家堡村路段,张全民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时,撞到路中间施工警示牌上,摩托车失控倒地,蔡晓峰驾驶三轮车从王全民身上碾压过去,造成张全民��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蔡晓峰驾车逃逸。我队民警于2015年8月5日20时00分,接到110指挥中心报称:在老209线河津市武家堡村路段,一三轮车与摩托车撞,人受伤,车逃逸。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三轮车司机不在现场,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2015年8月6日14时许,蔡映红驾驶肇事三轮车到河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说其儿子蔡晓峰驾驶三轮车在老209线河津市武家堡村路段将人撞了,随后我们通知蔡映红让蔡晓峰尽快到河津市交警大队接受调查,肇事司机蔡晓峰于2015年8月13日10时到河津市交警大队接受调查。”河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主要内容:蔡晓峰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认证,各个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据链,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晓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蔡晓峰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无牌车辆,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晓峰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宣告缓刑不会其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晓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任亚梅人民陪审员 韩永电人民陪审员 张军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