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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刑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满某、孟某等犯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满某,孟某,周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刑终64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满某,绰号“大狗熊”,无业。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1月26日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11月22日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赌博于2012年5月8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洪泽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孟某,无业。因赌博于2010年1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逮捕。2016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逮捕。2016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满某、孟某、周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泽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满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满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满某、孟某、周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达一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满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满某撤回上诉。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2015)泽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贻德审 判 员  罗 锐代理审判员  李纪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