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叶某甲与叶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叶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989号原告:叶某甲,务工。委托代理人:陈凤呈,青田县船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乙,农民。原告叶某甲与被告叶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文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单文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