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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执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西正丰能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原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正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市原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0041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正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法定代表人余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杏,男,汉族,1974年1月1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原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侯荣光。申请执行人江西正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原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万法民初字第08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原驰实业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正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553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万法民初字第0815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655336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卫权代理审判员  谯 楷代理审判员  付佳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牟芯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