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南昌县银三角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江西康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县银三角管理委员会,江西康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593号原告:南昌县银三角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肖志勇,该管委会主任。被告:江西康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泽亮,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县银三角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江西康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县银三角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康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南昌茵梦湖置业有限公司、南昌欧风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800000元的股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南昌县银三角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南昌县银三角管理委员会所有的下列担保财产:坐落于南昌县莲塘镇凤呜南路1号、3号、5号、7号、9号房屋;坐落于南昌县莲塘镇文辉路3号、5号、6号、7号、8号、9号房屋;二、冻结被告江西康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南昌茵梦湖置业有限公司、南昌欧风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800000元的股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翘园人民陪审员 喻雁北人民陪审员 闵珍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林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