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双双与被执行人杨东、孙娜、杨永吉、李淑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双,杨东,孙娜,杨永吉,李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王双双,女,汉族,1984年8月27日生,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杨东,男,汉族,1987年8月15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孙娜,女,汉族,1987年7月22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杨永吉,男,汉族,1962年11月17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李淑珍,女,汉族,1965年1月21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双双与被执行人杨东、孙娜、杨永吉、李淑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吉林仲裁委员会(2016)吉仲调字第55号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立案为(2016)吉02执字第56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要求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仲裁委员会(2016)吉仲调字第5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间内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