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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丁本全与刘建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本全,刘建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民初840号原告丁本全,男,汉族,1971年8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玉栋,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忠,男,汉族,1970年7月30日出生。原告丁本全与被告刘建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本全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玉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建忠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度,原告作为被告的工人在新疆昌吉市跟随被告搞建筑,被告没有支付给原告任何工资。2016年1月5号,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共欠原告工资款9196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偿还。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工资款9196元。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刘建忠欠原告丁本全工资款9196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丁本全跟随被告刘建忠在新疆昌吉干建筑活,2016年1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工资款9196元。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丁本全与被告刘建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告刘建忠拖欠原告丁本全工资款919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刘建忠理应偿还。故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建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丁本全工资款9196元。如果被告刘建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刘建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振江审判员  丁玉东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雨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