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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字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与郎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郎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字478号原告: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东关路1788号。法定代表人:朱开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昆,男,1988年1月27日生,住珲春市沿河西街411号1栋。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郎昆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邰德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关媛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