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2民初3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吕阳与张涛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阳,张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546号原告:吕阳,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陈丽,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宵,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涛,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吕阳诉被告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318063.2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吕阳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吕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涛的银行存款318063.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雪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宫 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