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3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闻喜县城镇晨虹油漆店与闻喜县丰田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喜县城镇晨虹油漆店,闻喜县丰田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3民初136号原告闻喜县城镇晨虹油漆店,负责人张宏舜地址:闻喜县东华学校楼下。委托代理人王涛,闻喜县城镇晨虹油漆店法律顾问。被告闻喜县丰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礼元镇礼元村54号。法定代表人田新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闻喜县城镇晨虹油漆店与被告闻喜县丰田钢结构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翟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喜县城镇晨虹油漆店的委托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闻喜县丰田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闻喜县城镇晨虹油漆店诉称,原告闻喜县城镇晨虹油漆店经销油漆,原、被告一直有业务往来,在2015年9月23日对账时,被告闻喜县丰田钢结构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53549元,后被告闻喜县丰田钢结构有限公司虽承诺尽快给付货款,但至今仍未履行给付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3549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闻喜县丰田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闻喜县城镇晨虹油漆店经销油漆,从2013年开始与被告公司有业务往来,被告公司从原告处购买油漆,截止2015年4月份,经过双方对账,尚欠原告货款53549元未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闻喜县丰田钢结构有限公司欠原告闻喜县城镇晨虹油漆店货款53549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积极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主张被告闻喜县丰田钢结构有限公司自起诉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闻喜县丰田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闻喜县城镇晨虹油漆店货款53549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2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为569元,由被告闻喜县丰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翟 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