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恢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隋传福与孙奇、孙淑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传福,孙奇,孙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256号申请执行人:隋传福,男。委托代理人:张明,男。被执行人:孙奇,男。被执行人:孙淑艳,女。申请执行人隋传福与被执行人孙奇、孙淑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37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8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货款50524元及利息,诉讼费557元、执行费666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孙淑艳在某银行工资50000元(每月1600元),冻结期为一年,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