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7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左长江与被告马引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长江,马引平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27民初189号原告:左长江,男,生于1977年9月12日。被告:马引平,男,生于1981年1月1日。原告左长江与被告马引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周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长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引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14年4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小沟村移民搬迁工程中承包了内墙粉刷工程,约定价格为每平方米7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014年6月19日,七户房屋粉刷工程完成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务和材料费共计18100元。被告称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待发包方将工程款支付后一次性付清。后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支付。原告到小沟村去问,得知工程款早已给被告付清。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8100元,并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6月9日至欠款支付完毕之日的利息。原告左长江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欠条,2、许建斌证人证言。被告马引平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经许建斌介绍,原告承包了被告承建的堎底下社区小沟村移民搬迁工程中七户房屋的粉刷工程,由原告包工包料,价款为每平方米7元。原告承包的粉刷工程完工后,经与被告结算,工程价款为18100元,���告无钱给付,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小沟村移民搬迁涂料款七户共计壹万捌仟壹佰元整。(18100元整)欠款人:马引平。2014.6.19日。”2014年底,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原告2000元。现有16100元欠款至今未付,致纠纷产生。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查认定,有欠条,许建斌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承包了被告马引平承建的移民搬迁工程中的房屋内粉工程,工程完毕后双方已经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应当就所欠原告工程款项及时全部支付,被告现未全部支付显属不当,被告应当及时全额支付。原告当庭认可被告已支付其工程款2000元,现剩余16100元未支付,被告应当就剩余欠款及时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其相应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马引平支付左长江工程价款16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当即履行;二、驳回原告左长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元,由马引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周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小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