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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迅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贵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迅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永贵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1执190号申请人成都迅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犀浦镇华胜街。法定代表人陆吉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永贵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六龙镇坝子村。法定代表人艾克中,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成都迅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贵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5)黔方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永贵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大方县财政局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永贵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大方县财政局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478226.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王思福审判员  李成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