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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与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杭州中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杭州中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徐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9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住所地淳安县。代表人:徐越,行长。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法定代表人:徐干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中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鼓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干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干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与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杭州中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徐干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的抵押的资产已被江西临川法院查封。经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杭州中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徐干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雅洁旅游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杭州中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徐干华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案1000万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82889元,执行费77664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29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志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