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莫幼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幼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1执65号申请执行人莫幼枝,女,1980年3月21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忻城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城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87号。法定代表人银邦庭,该支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莫幼枝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忻民三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4634.32元,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向本院交来案件款44634.32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本院应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已主动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交清案件款,本院已将案件款退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忻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建武审 判 员 盘日意代理审判员 樊宗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大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