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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33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原告仲德金诉被告闫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德金,闫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33民初187号原告仲德金,男,1967年3月17日生,汉族。被告闫哲,男,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立恒,男,1967年2月14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德金与被告闫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德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50.00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焦淼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天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