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33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原告仲德金诉被告闫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德金,闫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33民初187号原告仲德金,男,1967年3月17日生,汉族。被告闫哲,男,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立恒,男,1967年2月14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德金与被告闫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德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50.00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焦淼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天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