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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淑颖与王世英、孙占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颖,王世英,孙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王淑颖。被执行人王世英。被执行人孙占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世英,孙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找到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彬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