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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付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24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男。2015年8月14日因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买码投注一事被宁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乡县院公诉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乾宇、书记员胡予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8月13日期间,被告人付某某以“地下六合彩”的名义,在宁乡县菁华铺乡陈家桥村花芦组16号自己家中先后接受李某甲、孟某某、蔡某某、贺某某、胡某某、李某乙、陈某某等人在其处进行买码投注,总计接受他人购买“地下六合彩”金额23万余元,并报给上线;其中接受蔡某某投注3559元,孟某某投注240元,李某乙投注29460元,李某甲投注35217元,陈某某投注12775元,胡某某投注12619元,贺某某投注17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付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被宁乡县公安局抓获的到案经过,证人李某甲、孟某某、蔡某某、贺某某、胡某某、李某乙、陈某某、杨伏平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证笔录,账本,买码核对情况,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手机通话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材料,户籍证明,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付某某的犯罪事实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不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人付某某以庄家名义利用香港“地下六合彩”的中奖号码与他人竟猜对赌而牟利。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付某某与香港“六合彩”经营机构存在关联的行为,而且其非法所得也没有上缴香港“六合彩”经营机构。同时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并没有扰乱国家对彩票发行、销售的正常管理秩序。故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在内地兜售“六合彩”的非法经营行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原已羁押3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罗文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宋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卫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