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宜兴市兴益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北京机电研究所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兴益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北京机电研究所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2248号原告宜兴市兴益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益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万石街银河路。法定代表人朱自瑶,兴益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南、岑桢(受兴益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机电研究所(以下简称机电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8号。法定代表人梁丰收。本院在审理原告兴益公司与被告机电研究所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益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兴益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益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70元(其中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兴益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储哲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柳 杰书 记 员 朱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