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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武汉市合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德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合利达电子有限公司,武汉市德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字第669号原告:武汉市合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58号华中电脑城。法定代表人:方琼,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武汉市德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4幢3单元501号。法定代表人:郑英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合利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德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合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合利达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合利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武汉市合利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俊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