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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3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东弘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昊华劳动合同纠纷016民终3994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弘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陈昊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39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弘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杨逸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永胜,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法,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昊华,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王国栋,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弘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陈昊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向上诉人广东弘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广东弘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按该通知单所列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广东弘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直到2016年3月17日才进行交费,且交费账号与金额不符合《预交诉讼费通知单》的要求,属于逾期缴费且交费不成功,即广东弘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弘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谷丰民代理审判员  李 婷代理审判员  黄小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颖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