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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与于文亮、杨继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文亮,杨继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128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钱修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皮中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于文亮,男,汉族,1973年9月出生。被执行人杨继才,男,回族,1973年11月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于文亮、杨继才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于文亮、杨继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