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德州雷诺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雷诺进出口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133号原告:德州雷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马市办事处交通饭店北八中南。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被告:石家庄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淮河道88号。法定代表人:王振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冻结被告石家庄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石家庄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