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仁诉被告卢灵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仁,卢灵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955号原告刘志仁,男,汉族,1953年8月20日出生,打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良保镇桥东文化路东十组52号,身份证号132522195308202717。委托代理人张海霞,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灵军,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出生,个体户,住大同市城区向阳东街2楼3、4号商铺。身份证号132439197108116938。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仁诉被告��灵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3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1111.5元,其余111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继东人民陪审员 袁 青人民陪审员 宋晓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淑萍李学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