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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韩爱平诉被告柘城县公安局不服公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爱平,柘城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03行初5号原告韩爱平,女,汉族,1966年7月10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存伟,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柘城县公安局,住所地柘城县。法定代表人宋德启,局长。委托代理人孟庆彬,该局副局长,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罗庆华,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原告韩爱平诉被告柘城县公安局不服公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在��讼过程中,具有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诉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爱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爱平负担。审判长  陈宝凤审判员  李书强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