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丽杰与陈常平、张立平、张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杰,陈常平,张立平,张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908号申请执行人刘丽杰,住敦化市。被执行人陈常平,其它情况不祥。被执行人张立平,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张烈,其它情况不祥。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丽杰与被执行人陈常平、张立平、张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上述三被执行人均无存款,诉讼保全的房屋严重超标的,暂不易处分,需进一步调查协调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敦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清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