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杨萍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萍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8刑初4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萍,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大专文化,公务员。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30日10时许,景洪市公安局景讷派出所民警在开展联合清查时,抓获犯罪嫌疑人杨萍,并当场从其租住的位于景洪市望江别苑XXX卫生间内的洗手台下面,查获外用红河烟壳、内用粉红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9小包,净重164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萍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6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萍辩称其系吸毒人员,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10时许,景洪市公安局景讷派出所民警在开展联合清查时,发现被告人杨萍神色慌张,对其租住的景洪市世纪金源望江别苑XXX室进行查看,当场从该住房卫生间内的洗手台下面,查获外用红河烟壳、内用粉红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海洛因9小包,净重164克。经当面询问,杨萍承认毒品系其所购买,民警遂将其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查获、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在开展联合清查时查获毒品可疑物及抓获被告人杨萍的时间、地点、经过。2、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及照片,证实涉案的毒品可疑物9小包已被扣押的事实。3、毒品辨认、扣押、收缴笔录、称量记录及照片,证实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被告人杨萍指认并称量,净重164克并已被收缴的事实。4、毒品取样记录、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查获的可疑物经取样送检,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杨萍对鉴定意见无异议。5、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杨萍的身份信息及基本情况。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杨萍的尿液检测样本呈吗啡阳性,系吸毒人员。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萍供称,2015年10月底,其在景洪市金地大酒店门口打了一辆摩的,其就问摩的师傅哪里买得到毒品海洛因。摩的师傅就带其去到滨江公园,指着一个“老彝族”并告诉其“老彝族”有毒品,其就过去问“老彝族”是否有毒品,3万元人民币能买到多少?后其向“老彝族”买了200元的毒品,“老彝族”要其第二天来购买。第二天其就拿着3万元打了一辆摩的到滨江公园,找到并拿给“老彝族”3万元钱,“老彝族”给其一个红色塑料袋,袋子里面装着一条红河烟壳,红河烟壳里面装着一坨一坨白色的毒品海洛因,其拿着毒品回到其租住的景洪市望江别苑XXX室,其数了数一共有10坨毒品海洛因,就将毒品放在洗漱间洗漱台下边的铝合金杆上。后警察来清查时查获毒品,其就被抓了。8、情况说明,被告人杨萍供述卖毒品的“老彝族”,因杨萍未能提供“老彝族”的身份信息,故无法查找。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萍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萍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杨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64克,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冰峰审 判 员 卢正坤人民陪审员 刀雅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