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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欣与李茂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欣,李茂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819号原告:刘欣,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代理人:高勤山,凤台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茂田,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刘欣诉被告李茂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 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允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