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6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田喜全与郑保道、郑学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喜全,郑保道,郑学杰,李春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561号原告田喜全,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晓巧,河南中合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保道,男,1966年1月15日生,汉族。被告郑学杰,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被告李春鹏,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孙玉芳,河南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喜全诉被告郑保道、郑学杰、李春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喜全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喜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喜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席爱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国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