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春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262号原告:长春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路58号。法定代表人:姜传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智,该公司职员。被告:长春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置业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826号。法定代表人:张发世,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思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