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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培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欣,蒋英林,刘同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培欣。被执行人蒋英林。被执行人刘同庆。申请执行人王培欣与被执行人蒋英林、刘同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栖城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英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山城支行6261账户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审判员  顾进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春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