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合肥市科天化工有限公司与安徽同济建设集团芜湖同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科天化工有限公司,安徽同济建设集团芜湖同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科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负责人戴家兵,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芜湖同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吴晓东,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鸠民一初字第011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芜湖同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465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园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