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四方与陈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四方,陈锦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243号原告陈四方,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联系被告陈锦海,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四方与被告陈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四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伟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宇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