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烟台欣海酒水有限公司与李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欣海酒水有限公司,李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677号原告:烟台欣海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219号。法定代表人:张美玲,经理。委托代理人:曲鹏,职员。被告:李国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烟台欣海酒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毕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