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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15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位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中韩路73-23号307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5018313号)归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贷款由被执行人负责偿还,变更为该房产归申请执行人所有、银行贷款由申请执行人负责偿还;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财产差价款60000元,申请执行人也不再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15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