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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1379号原告李某。被告肖某。原告李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在民政机关登记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