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1379号原告李某。被告肖某。原告李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在民政机关登记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