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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胡长宏与于立伟、徐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长宏,于立伟,徐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366号申请执行人:胡长宏。被执行人:于立伟。被执行人:徐彪。本院在执行胡长宏与于立伟、徐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吕 萍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王树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一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