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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祥安与刘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安,刘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民初982号原告:张祥安,男,194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被告:刘爱平,女,195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原告张祥安诉被告刘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纪永明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祥安、被告刘爱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祥安诉称,我和被告老年人经常参加保健会和投资会,我们在几年来的会议上相认。2014年6月18日,我借给被告刘爱平6000元,当时她写了欠条,并注明9月份还完。6月25日在中山纪念堂我们参加保健会议时她还给我1000元,我在欠条上写了收款和签字。但余下5000元至今刘爱平没有还款。见面时被告总说她没钱,等有钱时再还完。虽然她投资的10家中大公司部分都关门跑掉了,但还有正在经营的,我认为她有能力还我这一点点钱。故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5000元;2、本案诉讼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爱平辩称,我确实欠了原告5000元,我现在没钱,以后有钱再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被告刘爱平向原告张祥安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祥安陆仟元正,本年9月还完。2014年6月25日原告注明被告还了原告1000元。被告确认欠原告借款5000元未还。由于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偿还余下的5000元,故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2014年6月19日《借条》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其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刘爱平向原告张祥安借款6000元,仅偿还1000元,余下的5000元未还,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被告本人在庭审中确认为凭。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自己现没有偿还能力为由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爱平应偿付原告张祥安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一审终审。?exnmwzer7fatnyqrhw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纪永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彭慧速录员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