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5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泽生与赵大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生,赵大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532号原告张泽生。委托代理人李新革,青岛城阳馨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大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生与被告赵大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江崇利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保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