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民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邹诚、陈秀琴与洪一渌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一渌,邹诚,陈秀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终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一渌,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武夷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诚,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连新华,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琴,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连新华,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洪一渌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洪一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洪一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舟代理审判员 黄清曙代理审判员 夏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卓丽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