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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同仕、陈玉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同仕,陈玉仙,陈韶云,李若江,陈振贵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1004号原告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菁城街道。法定代表人陈火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春梅,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泽敏,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同仕,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陈玉仙,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陈韶云,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李若江,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陈振贵,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同仕、陈玉仙、陈韶云、李若江、陈振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金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庆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