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810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军与耿英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耿英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338号申请执行人李军,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被执行人耿英春,男,汉族住黑龙江建三江管理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耿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耿英春的执行申请书,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执3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廷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乾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